置頂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3/07/25
為持續提升國內藥事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規劃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5505號令修正發布,112年7月20日生效。 一、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違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修訂重點 原25條法規修正為52條,修訂重點為: 1.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至第14條及17條) 2.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24條及27條至41條) 3.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8條、第24條及第42條至44條) 4.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45條至48條) 5.新增中藥藥品之調製,準用西藥藥品調製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另依法規架構各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23條,包括:定義及中西藥通用規範。 第二章(西藥):共21條,新增藥品調製、無菌調製、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相關條文。 第三章(中藥): 共5條,中醫藥司新增中藥條文(含調製)。 第四章(附則): 共3條,包括:醫師依藥事法第 102 條調劑準用之。醫療機構或藥局應督導其人員遵守本準則之。 三、相關資料 詳細法令及法規請參閱下列網頁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35/ch08/type1/gov70/num36/Eg.ht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四、檔案下載 1、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2、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3、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自我查核查檢表 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實地訪查表 5、參考指引範例.pdf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5/11/13
1.為確保民眾醫材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2.檢附來文供參。
1.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2.檢附來文供參。
1.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2.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11月13日FDA管字第1141800555號函辦理。 2.檢附來文供參。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5/11/11
1.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2.檢附來文供參。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5/11/08
控制血糖值在正常的範圍,是糖尿病患必須做好的自我照顧,但是,很多患者因為怕痛或怕麻煩、覺得和醫院量的結果不一樣,而忽略了自我監測血糖的重要性。其實,只要正確使用血糖機,不但可以減輕疼痛甚至感覺不到痛,也不會有測量誤差太大的問題,只是,該怎麼正確使用血糖機呢? 血糖機除了本體測量機之外,還包含了採血器和試片。使用方法必須詳閱說明書,或在購買時諮詢專業的醫藥人員。現在的血糖機操作方法都很簡便,一般來說都是先開啟血糖機,用採血器在手指快速輕扎一下,將少量的血液沾在試片上,再把試片插進血糖機,就會顯示出血糖的數值了。 也許有的患者怕採血會痛,或者白白挨了針,卻擠不出血,因此排斥自行測量血糖。其實若使用採血量少的血糖機,扎起來愈不痛。有幾個小撇步提供給大家,可以在採血前,先用溫水洗手,再將手垂直於身側三十秒,然後甩動要採血的手,讓血液聚集於手部,有助於順利採血。 此外,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還提供大家正確使用血糖機的五字訣:「潔、採、校、保、維」。 一、 潔---避免感染:在測量的過程中要注意衛生,避免感染的風險。 二、 採---適當採血:遵照正確的方法採血,並採取足以判讀的血量。 三、校---自主校正:第一次使用血糖機、每次開啟一盒新的試片,以及更換電池時,都需重新校正,以確保血糖機測量正確的數值。 四、 保---保存試片:確認試片仍在有效期限內,並保存於涼爽乾燥、避免陽光直射的環境。 五、 維---適時維護:與定期就診的醫療院所血糖機數值進行比對,若誤差太大,則請原廠進行維修校驗。 再次提醒大家,如果使用後發現血糖機品質不良,或引起不良反應,應立即通報衛福部醫療器材不良反應通報系統,諮詢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qms.fda.gov.tw/tcbw/index.jsp。 血糖機該怎麼正確使用? 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5/11/07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6日衛授食字第1141616553號函辦理。 2.檢附來文供參。
1.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2.檢附來文供參。
1
2
3
4
5
6
7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