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1月7日新北府衛食字第11426657251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