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1月7日府授衛食藥字第1150650197B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