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疾管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5/02/21
流感、肺鏈、新冠合約醫療院所名冊115.01更新版
置頂醫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3/12/25
隨人口高齡化,本府為能達成本縣慢活城市永續宜居新指標,努力提昇醫療福利減輕長者就醫門診負擔,並落實分級醫療,將65歲以上長者掛號費補助方案,列為本縣重要施政重點。113年1月1日起65歲以上(原住民55歲以上)縣民前往與縣府簽約的診所接受門診服務,每人每次掛號費由縣府負擔50%、補助上限75元,其餘費用由簽約診所負擔;每人每年免費額度為1000元,最後一次若餘額不足,須給付差額給診所。本補助案不含為健保部分負擔、超額藥費等。 符合補助資格鄉親需到與本局簽訂合約的本縣診所,辨識方式是衛生局發予特約或合作標章(如附圖),名冊(如附件)公告於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站「醫療專區」-「苗栗縣65歲以上縣民看診掛號費補助」專區。 因補助對象僅為設籍本縣之長者,為了辨識身分戶籍地為苗栗縣民,補助對象須攜帶身分證(如為55歲以上未滿65歲原住民則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健保卡(讀取長者資料),並簽署「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由衛生所或特約診所於「長者掛號費補助核銷系統」建置基本資料,才能使用補助。每人終生只需於衛生所或特約診所建置基本資料1次,便可在任何特約診所使用並累計;若無提供證明文件及簽署同意書,恕無法享用掛號費補助。 為能節省補助對象就醫等候時間;避免執行診所病患壅塞,自112年12月25日起,補助對象可於特約診所看診前,攜帶身分證(如為55歲以上未滿65歲原住民則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健保卡前往本縣衛生所申請基本資料建置。需注意的是建置資料或就醫當日日期須是符合年滿資格才能建置。特別提醒,為能確認看診時確為苗栗縣民,要使用補助看診須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讀取專用系統長者資料),才能使用看診掛號費補助,若當次就診未出具或事後才出具身分證者,無法進行抵扣當次掛號費措施,需現金支付,且無事後補身分證核扣。(相關說明如附件-流程圖及民眾版說明) 本補助案執行期程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或年度編列預算用完為止。113年為試辦年,將依辦理情形滾動檢討,調整往後實施方式。希望能藉此模式,落實衛生福利部分級醫療的政策,鼓勵分級雙向轉診,由診所、衛生所依病情需要協助轉診至醫院,以診所、衛生所為執行機構,以養成鄉親就近就醫及有病看家庭醫師的習慣,經熟悉的家庭醫師診療如有需要再行轉介至醫院就醫,可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醫院壅塞,降低緊急服務量能,以提升鄉親就醫品質,守護本縣民眾的健康與安全,共同打造苗栗縣健康幸褔城市! 如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洽詢037-558303許小姐。
置頂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3/07/25
為持續提升國內藥事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規劃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5505號令修正發布,112年7月20日生效。 一、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違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修訂重點 原25條法規修正為52條,修訂重點為: 1.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至第14條及17條) 2.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24條及27條至41條) 3.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8條、第24條及第42條至44條) 4.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45條至48條) 5.新增中藥藥品之調製,準用西藥藥品調製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另依法規架構各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23條,包括:定義及中西藥通用規範。 第二章(西藥):共21條,新增藥品調製、無菌調製、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相關條文。 第三章(中藥): 共5條,中醫藥司新增中藥條文(含調製)。 第四章(附則): 共3條,包括:醫師依藥事法第 102 條調劑準用之。醫療機構或藥局應督導其人員遵守本準則之。 三、相關資料 詳細法令及法規請參閱下列網頁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35/ch08/type1/gov70/num36/Eg.ht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四、檔案下載 1、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2、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3、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自我查核查檢表 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實地訪查表 5、參考指引範例.pdf
置頂食品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2/06/07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食品業者主動通報 法源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方式 線上通報: 利用「食品藥物業者登入平台」進行申報作業, 登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https://fadenbook.fda.gov.tw/) 於[營業項目(食品)]-[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產品通報]項下通報 如操作上有疑問,可洽0809-080-209客服電話或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037-558771洽詢 相關連結: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心健中心|文章發布日期 2026/02/06
寒假就是要放鬆、要玩、要跟朋友聚在一起 👀 但有些「看起來沒什麼」的東西,其實很有事。 ⚠️ 小心這些話術: 「就一次而已」 「這不是毒品啦」 「大家都有用」 🚫 來路不明的飲料、糖果、電子煙 🚫 免費試用、朋友代拿、幫忙保管 記住: 👉 真正的朋友,不會把你推進風險裡 👉遇到怪怪的情況,離開、拒絕、找大人或專業資源幫忙, 不是弱,是聰明 💡 這個寒假,玩得開心,也要安全。 毒品防制諮詢專線0800-770885 #寒假不踩雷 #拒毒很可以 #毒品防制 寒假毒品安全宣導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6/02/03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2月2日衛授食字第1141601282號函辦理。 2.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30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05540E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30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05540D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30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09263C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2月3日府授衛藥字第1150048741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6/02/02
1.依據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30日投衛局藥字第1150003784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30日衛部中字第1151860215A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獅潭鄉|文章發布日期 2026/02/02
獅潭鄉衛生所醫療門診異動公告,若鄉親有醫療需求敬請儘早規劃,感謝您的配合與諒解!!
1.依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2月2日新北衛食字第1150226258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6/01/29
1.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2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53066632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5年1月26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150001524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29日桃衛藥字第1150008871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企劃科,西湖鄉|文章發布日期 2026/01/29
本所於115年02月06日(五)上午09:30~10:00,於湖東社區活動中心向社區長者及家屬進行菸害防制宣導,敬請長官蒞臨指教。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6/01/28
1.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1月27日FDA藥字第1150002251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2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500106671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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