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疾管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5/02/21
流感、肺鏈、新冠合約醫療院所名冊115.01更新版
置頂醫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3/12/25
隨人口高齡化,本府為能達成本縣慢活城市永續宜居新指標,努力提昇醫療福利減輕長者就醫門診負擔,並落實分級醫療,將65歲以上長者掛號費補助方案,列為本縣重要施政重點。113年1月1日起65歲以上(原住民55歲以上)縣民前往與縣府簽約的診所接受門診服務,每人每次掛號費由縣府負擔50%、補助上限75元,其餘費用由簽約診所負擔;每人每年免費額度為1000元,最後一次若餘額不足,須給付差額給診所。本補助案不含為健保部分負擔、超額藥費等。 符合補助資格鄉親需到與本局簽訂合約的本縣診所,辨識方式是衛生局發予特約或合作標章(如附圖),名冊(如附件)公告於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站「醫療專區」-「苗栗縣65歲以上縣民看診掛號費補助」專區。 因補助對象僅為設籍本縣之長者,為了辨識身分戶籍地為苗栗縣民,補助對象須攜帶身分證(如為55歲以上未滿65歲原住民則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健保卡(讀取長者資料),並簽署「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由衛生所或特約診所於「長者掛號費補助核銷系統」建置基本資料,才能使用補助。每人終生只需於衛生所或特約診所建置基本資料1次,便可在任何特約診所使用並累計;若無提供證明文件及簽署同意書,恕無法享用掛號費補助。 為能節省補助對象就醫等候時間;避免執行診所病患壅塞,自112年12月25日起,補助對象可於特約診所看診前,攜帶身分證(如為55歲以上未滿65歲原住民則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健保卡前往本縣衛生所申請基本資料建置。需注意的是建置資料或就醫當日日期須是符合年滿資格才能建置。特別提醒,為能確認看診時確為苗栗縣民,要使用補助看診須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讀取專用系統長者資料),才能使用看診掛號費補助,若當次就診未出具或事後才出具身分證者,無法進行抵扣當次掛號費措施,需現金支付,且無事後補身分證核扣。(相關說明如附件-流程圖及民眾版說明) 本補助案執行期程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或年度編列預算用完為止。113年為試辦年,將依辦理情形滾動檢討,調整往後實施方式。希望能藉此模式,落實衛生福利部分級醫療的政策,鼓勵分級雙向轉診,由診所、衛生所依病情需要協助轉診至醫院,以診所、衛生所為執行機構,以養成鄉親就近就醫及有病看家庭醫師的習慣,經熟悉的家庭醫師診療如有需要再行轉介至醫院就醫,可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醫院壅塞,降低緊急服務量能,以提升鄉親就醫品質,守護本縣民眾的健康與安全,共同打造苗栗縣健康幸褔城市! 如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洽詢037-558303許小姐。
置頂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3/07/25
為持續提升國內藥事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規劃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5505號令修正發布,112年7月20日生效。 一、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違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修訂重點 原25條法規修正為52條,修訂重點為: 1.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至第14條及17條) 2.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24條及27條至41條) 3.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8條、第24條及第42條至44條) 4.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45條至48條) 5.新增中藥藥品之調製,準用西藥藥品調製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另依法規架構各章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23條,包括:定義及中西藥通用規範。 第二章(西藥):共21條,新增藥品調製、無菌調製、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相關條文。 第三章(中藥): 共5條,中醫藥司新增中藥條文(含調製)。 第四章(附則): 共3條,包括:醫師依藥事法第 102 條調劑準用之。醫療機構或藥局應督導其人員遵守本準則之。 三、相關資料 詳細法令及法規請參閱下列網頁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35/ch08/type1/gov70/num36/Eg.ht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2 四、檔案下載 1、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2、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3、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自我查核查檢表 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實地訪查表 5、參考指引範例.pdf
置頂食品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2/06/07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食品業者主動通報 法源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方式 線上通報: 利用「食品藥物業者登入平台」進行申報作業, 登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https://fadenbook.fda.gov.tw/) 於[營業項目(食品)]-[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產品通報]項下通報 如操作上有疑問,可洽0809-080-209客服電話或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037-558771洽詢 相關連結: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6/04/02
1.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53084125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3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530134992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31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35693C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31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38351B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5年4月1日高市衛藥字第11533286600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桃園市政府115年3月31日府衛藥字第1150080355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醫材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5年4月2日高市衛藥字第11533341100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西湖鄉|文章發布日期 2026/03/31
本所於115年04月03日(五)上午09:00~10:00,於湖東多功能活動中心進行菸害防制宣導,敬請長官蒞臨指教。
本所於115年04月10日(五)上午08:00~08:50,於西湖國小活動中心進行菸害防制宣導,敬請長官蒞臨指教。
藥政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6/03/31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30日衛授食字第1151402693號函辦理。 2.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2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53084078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26日桃衛藥字第1150025693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3月27日FDA藥字第1150007371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53084183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1.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30日高市衛藥字第11533156000號函辦理。 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3.檢附來文供參。
心健中心|文章發布日期 2026/03/30
一、計畫目的: 本計畫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2.0(115-119年)」推動,強化社區心理衛生服務,透過早期發現、即時介入與持續追蹤,提供疑似或確診精神病人連續性照護服務。 二、為何需要轉介: 當社區中出現疑似精神症狀(如妄想、幻覺等)、有自傷或傷人風險、疑似精神病人被護送就醫但未住院者或已自行就醫(門診、急診),醫師建議住院但不願意住院者,進行就醫評估、緊急處置及提供社區外展照護,以提供連續性照護服務。 三、收案條件須符合以下其中之一: 第1類:網絡轉介或社區民眾通知之疑似精神病個案,經評估需精神醫療處置者。 第2類:疑似精神病人被護送就醫未住院者。 第3類:個案自行就醫(含門診、急診),醫師建議住院但不願意住院者。 四、服務對象資格限制: 1. 本計畫不得與下列服務重疊,包括居家治療、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及精神護理之家之服務對象。 2. 若個案已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個案管理服務,經評估仍具明確精神醫療服務需求(不含拒絕訪視或無法聯繫者),中心需與大千南勢醫院、苗栗醫院、為恭醫院等主辦或協辦醫院共同討論個案處遇,並依個案狀況合作進行共同訪視、危機處置與緊急精神醫療連結,必要時評估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之適用性,協助轉介居家治療或其他適切之精神醫療服務,以確保個案獲得連續且完整之照護。 五、檢附處理機制流程、轉介表單及服務同意書等附件如下 【附件1-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處理參考機制】 【附件2-115年度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個案轉介及回覆單(第1、2類轉介單)】 【附件3-(疑似)精神病患之自傷或傷人危險性簡易篩檢表−家屬版及當事人版】 【附件4-精神病人高風險檢傷評分量表】 【附件5-115年度機構自行開案轉介單(第3類轉介單)】 【附件6-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服務同意書】。 六、填寫完成轉介附件表單後,請信件寄 mlh5430@ems.miaoli.gov.tw 聯繫承辦人員:王宜芬執行秘書 電話:037-558733(總機) 傳真:037-374977
1
2
3
4
5
6
7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