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
文章發布日期 2022-06-07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1
我要通報

法源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方式
線上通報:
利用「食品藥物業者登入平台」進行申報作業,
登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https://fadenbook.fda.gov.tw/) 於[營業項目(食品)]-[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產品通報]項下通報
如操作上有疑問,可洽0809-080-209客服電話或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037-558771洽詢
相關連結: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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