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科|文章發布日期 2024/12/31
苗栗縣「幸福苗栗 好孕來 孕婦(初期)唐氏症篩檢與子癇前症篩檢」方案
一、補助項目:孕婦唐氏症篩檢(初期9-14週)與子癇前症篩檢 (一)胎兒後頸部透明區超音波檢測 (二)子宮動脈血流脈動係數(PI)超音波檢測 (三)血清檢驗: 1.懷孕相關蛋白A(PAPP-A) 2.貝它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 3.胎盤成長因子(PIGF) 二、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至12月31日截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三、資格條件:設籍本縣6個月(含)以上且懷孕第9-14週之婦女或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含)以上懷孕第9-14週之新住民婦女。 四、審查方式:申請者檢附以下應備文件,至合約醫療院所檢查後,由合約醫療院所函文衛生局申請補助,經審核無誤後,撥款補助款至指定帳戶,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正本(申請日期須為10日內且有記事) (二)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1份) (三)健保卡(若為無身分證或健保卡之外籍配偶,則需攜帶護照或居留證)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孕婦(初期)唐氏症篩檢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2,200元,子癇前症篩檢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800元,共3,000元,實際費用未達3,000元者,依實際費用補助之,倘實際費用大於3,000元者,由院所逕向民眾收取不足費用。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共計70案,新臺幣210,000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