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自115年7月1日起,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為確保化粧品製造品質與衛生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第8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公告,再次提醒,自115年7月1日起,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食藥署特於今(115)年2月函文各縣市衛生局,要求協助瞭解所轄化粧品製造業者現況。並提供業者名單,該名單係為「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已登錄之化粧品製造場所。
為確實掌握苗栗縣之化粧品製造業之廠內廠房設施(設備)、生產環境、人員衛生規範與管理等事項與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法規要求,是否尚有落差或其製造作業品質如何,衛生局自2月份起,陸續派員赴現場查核,共完成6家。其中2家化粧品工廠,持續朝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努力中;另4家工廠,未完成化粧品工廠登記,違規產品包括洗手、洗髮、沐浴、美甲等等相關品項。
為嚴防問題產品擴散,衛生局於查獲當下即要求該公司停止生產,同時清點庫存產品,要求通知下游業者相關產品一律不得上架販售,並配合回收作業。另,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協助公告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事宜,衛生局將持續追蹤並依法處辦,以確保國內化粧品安全無虞。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違規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依同法第22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不合規定產品依同法第16條至第18條,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且必須全面回收銷毀。
衛生局提醒民眾,如購買到有疑慮產品,應停止使用並向廠商辦理退換貨;在選購化粧品時,建議選擇來源清楚、合法登錄之商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商品,以降低使用風險。若使用化粧品發生不良反應,可通報食藥署「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2521-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