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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以衛部醫字第1141662155號公告,依再生醫療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3項及第18條第4項規定,委任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再生醫療之細胞操作場所與細胞保存庫查核、許可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詳如附件),請查照。
藥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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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日期 2025-04-24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28
衛生福利部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以衛部醫字第1141662155號公告,依再生醫療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3項及第18條第4項規定,委任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再生醫療之細胞操作場所與細胞保存庫查核、許可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詳如附件),請查照。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41662155A號函辦理。
2.檢附來文供參。
相關連結
衛生福利部
文章附檔
衛部醫字第1141662155A號.pdf (235.75 kB)
衛部醫字第1141662155A號-1.pdf (334.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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