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健中心
文章發布日期 2023-04-27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8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簡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七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商、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
另,因應現代國人對心理健康議題的需求與重視,中央及地方持續推動心理衛生工作,為促使心理衛生教育工作與專業輔導服務緊密結合,配合社區公共衛生概念,期能深入瞭解縣內區域性民眾需求,建構『社區化心理衛生照護網絡』,透過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連結社區資源,轉介心理健康相關單位,以打造深化及優化在地的心理衛生服務,提升服務輸送之可近性及即時性。
苗栗縣政府自110年起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111至112年分別於苗栗市及頭份市成立第1、2座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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