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幸福苗栗 好孕來 醫療性取卵(精)補助」方案
一、補助項目:取卵(精)療程費用
二、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至12月31日截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三、資格條件:
(一) 本人(或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年齡為18歲以上,未滿41歲以下,且預計經化學治療或骨盆腔放射治療後可能會影響生育功能的罹癌縣民。
(二) 須經由專科醫師認定個案因罹癌須治療而可能影響生育功能者,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須載明因罹癌需接受化學治療或骨盆放射治療等)。
(三) 本補助不與本縣「幸福苗栗 好孕來-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
助」方案,重複補助。(同一療程僅能擇一補助)。
四、審查方式:請於完成取卵取精療程後3個月內(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憑),檢附以下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撥款至申請人或指定轉讓之帳戶,應備文件:
(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幸福苗栗 好孕來-取卵(精)補助」方案申請表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 (申請日期須為10日內且含有記事)
(三)罹癌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 醫療收據:
1.總額需大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本縣領取之公費補助費用總金額(人工生殖機構不限苗栗縣)。
2.醫療收據總金額大於申領公費補助費用,則本縣僅補助差額。(取卵上限2萬、取精上限5仟)。
3.相關算式如下:
取卵:實際醫療費用總額(A)-中央補助金額(B)=本縣核定補助金額(上限2萬)
取精:實際醫療費用總額(A)-中央補助金額(B)=本縣核定補助金額(上限5仟)
(五)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證明文件,並須由執行療程之醫療院所核章,資料如下:
1.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附件五、醫療性生育保存施術補助項目費用表」影本。
2.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附件六、醫療性生育保存施術補助之醫療費申請表」影本。
3.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附件七、醫療性生育保存審核補助金額通知」影本(如有請付)。
(六)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幸福苗栗 好孕來-取卵(精)補助」方案委託匯款書 (適用對象:申請當事人)或帳戶轉讓同意書(適用對象:無帳戶之新住民或帳戶凍結之申請人)
(七)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幸福苗栗 好孕來-取卵(精)補助」領據
(八)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幸福苗栗 好孕來-取卵(精)補助」切結書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 取卵療程費用:新臺幣2萬元
2. 取精療程費用:新台幣5,000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0萬元。
1. 取卵療程:補助15案
2. 取精療程:補助20案。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