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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衛中心
文章發布日期 2022-01-28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28

社區精神病人緊急送醫治療

   精神病人在社區裡病情急性發作時,有時會情緒不穩、或受症狀影響而有行為失常現象,如:無法控制的激動、暴力行為,自我傷害、自殺行為等,此時精神病人受症狀影響而無法對自我有正確的判斷,此時警消人員在民眾、家屬報案或是公共衛生醫療人員的通知下前往病人所在社區做緊急處置,協助精神病人護送就醫,將病人送至適當之醫療處所接受醫療處置。

但是有時精神病人無法配合警消人員的協助被護送就醫,此時警消人員是否可以強制病人護送就醫呢?

 警察職權行使法法第十九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警消人員在上述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管束的方式,護送緊急情況的精神病人就醫,讓精神病人可以得到最妥適的治療。在精神衛生法第32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狀態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台灣是重視人權的國家,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舉動都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精神病人的處置也是依循精神衛生法來執行。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而必須強制送醫治療乃情非得已,精神病人在病情嚴重的情況下常常沒有病識感,覺得不需要就醫治療,警消或醫療人員僅能盡量以口語勸說的方式來說服病人接受適當的處置,必要時只好以強制管束的方式護送就醫。而病人的家屬及社區的鄰里長也在此緊急處置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若能一起勸服病人及將相關的病人狀況詳細告知警消或醫療人員,將可使整個緊急處置流程更加順暢,病人得到更妥適的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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