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5年1月26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150001524號函辦理。2.為確保民眾化粧品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3.檢附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