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苗栗縣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防疫措施」
主旨:
公告「苗栗縣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防疫措施」,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38條、第43條第2項、第67條及第70條。
公告事項:
一、執行對象:本縣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民眾。
二、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本縣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本公告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侧溝、天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頂樓或其他)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幼蟲(孒孓)及其他孳生源;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四百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含預防性投藥);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時,經本府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防疫相關人員(衛生或環保等)得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逕行進入本縣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等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防疫人員所為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