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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科
文章發布日期 2023-02-20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17

醫療照護、精實俱進- 優化電子病歷品質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原則,衛福部與時俱進,於111年7月18日修正施行「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針對規定條文進行大幅度調整;將原條文8條修訂為23條,內容亦作更嚴謹的規範,針對醫療院所電子病歷提供對象或受委託資訊廠商之資訊安全軟硬體標準規範提升並且須通過國際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

針對資訊安全標準應通過之國際標準驗證項目有:資訊安全管理、雲端服務資訊安全管理、雲端服務隱私安全管理、隱私資訊管理、持續營運管理等。醫療院所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之提供對象或受託機構,應通過國際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驗證範圍應至少涵蓋專案開發、支援、實作、維護、管理或操作等相關流程之一,並規範發證單位須為國際認證論壇認證機構認可之驗證機構。另規範醫療院所實施電子病歷者,應依規定報備各縣(市)衛生局備查,由衛生局針對電子病歷提供廠商是否符合規定把關。

如此一來,透過更嚴謹的規範,讓民眾就醫之個人資料、醫療紀錄及後續病歷得以安全且完整保存,以確保民眾就醫品質。本局針對相關規定辦理本轄醫療院所電子病歷資訊安全把關,以提升鄉親就醫品質,以「醫療照護,精實俱進」,有效率推動優化縣內醫療,守護本縣民眾的健康與安全,共同打造苗栗縣健康幸褔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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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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