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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文章發布日期 2019-04-15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1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一、各機關於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但屬第3款前段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須揭露)或交易行為前,建請基於「服務」立場,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者就本交易或補助案,倘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並請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併附於投標或申請文件。
二、檢附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相關檔案:新修正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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