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確保醫療器材之品質及安全,重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於112年5月1日前取得運銷許 可,詳如說明段,請查照。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91107544號公 告。2. 檢附原來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