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2月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53071322號函辦理。2.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3.檢附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