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應定期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及「投保產品責任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之附表2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一、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
二、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三、依疾管署「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之傷寒及副傷寒防治措施預防方法第6款規定,餐飲從業人員、外國人及外籍勞工等健康檢查相關作業,應採糞便檢查作為診斷,而非血清診斷(widal test),因 widal test 之專一性不高,不能作為確診或通報之依據。
四、因此,不論內場、外場人員,凡是會與食品接觸者,每年都要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
五、本縣提供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之醫療院所共13家(如下圖)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一、要保對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其業別及規範如下
(一)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二)輸入業: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三)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產品是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優先以委託者為投保人。但委託者與受委託者另以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最低投保金額: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 新臺幣100萬元整。
(二)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 新台幣400萬元整。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 新臺幣0元整。
(四)保險期間内之累計保險金額 新台幣1000萬元整。
※食品業者若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内容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含完整食品中毒條款),則無需重複投保。
※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投保外,還要進入「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打保單到期日
該如何登錄呢?
使用工商憑證或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線上插卡登錄,網址:https://fadenbook.fda.gov.tw/pub/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