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5年2月25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23531B號函辦理。2.為確保民眾醫材安全及消費權益,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案內產品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下架及回收作業。3.檢附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