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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科
文章發布日期 2022-03-21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21

認識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相關流程

2012年7月11日開始,台灣改變了身心障礙者鑑定制度,新的鑑定制度基礎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ICF是由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表,其前身即為1980年發展的國際損傷、障礙、及殘障分類。ICF重新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3月底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119.8萬人,縣內110年度領取身心障礙證明者1萬1,143人。為提升身障者的各項權益、使福利資源獲得更有效的分配,我國改採與世界衛生組織接軌的「ICF」作為身心障礙鑑定新制,提供給每一位身障者更適切的福利服務。ICF 將身心障礙的評估分為兩大部分,第一層次包含身體功能與結構的損傷情形以及因為以上的損傷所致的活動限制與參與侷限的潛能與現況,在每個身體功能與結構損傷類別下,再分別觀察、測量活動、參與面向;第二層次則是指環境因素與個人特質這兩種因素跟障礙互動的情形。藉由這兩個部分的評估,幫助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更貼近自己需求的服務。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請民眾留意申請日期。

雖然新制開始實施,申請一樣還是向戶籍所在地區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到指定院所掛號,一樣由醫師進行身心鑑定,掛號同時也會安排鑑定專業人員為您做「身心障礙功能量表」鑑定(視醫院而定,有的醫院是要分別掛號),若時間不許可,您也可以事後再約診做「身心障礙功能量表」鑑定。醫師鑑定後若資格符合,同時鑑定專員為您做的鑑定資料,會送到衛生局審核,後續由社會處的工作人員與您連絡,進行專業團隊審核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後由鄉鎮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局醫政科黃小姐(TEL:037-558302)。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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