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
文章發布日期 2023-05-19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6
為保障民眾之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須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外,並同步通報本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食安法立法意旨係為保障民眾之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爰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除須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外,亦須同步通報所屬衛生主管機關,否則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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