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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衛中心
文章發布日期 2022-03-22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23

自殺防治通報單

自殺防治法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 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 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若於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無法登打或其他特殊情事,方以紙本進行通報作業。

註:傳真後請於上班時間來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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