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語辭彙 裝飾用 網站導覽 裝飾用 回到首頁 裝飾用 中文版 裝飾用 English(另開新視窗,open new window) 裝飾用 菸害防制網(另開新視窗)
苗栗縣衛生局LOGO 便民服務 裝飾用圖 關於本局 裝飾用圖 服務信箱 裝飾用圖 公告專區 裝飾用圖 影音專區
苗栗縣衛生局橫幅
:::
服務項目
*
  活動新聞
  本局簡介
  科室簡介
  醫療資源
  衛教園地
  政府公開資訊
  民意交流
  FAQ
  電子書籍
  下載專區
  健康城市
  北台區域合作
  廉政信箱
相關連結
志願服務
健康苗栗電子期刊
 
:::
首頁 > 醫療資源 > 
標點符號 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劑」之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
標題裝飾插圖
_醫療機構營業衛生專區
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劑」之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
id: 22          
主題: 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劑」之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          
內容: 98年8月10日公布
98年8月14日修訂
一、依據:98年7月21日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17次會議決議。
二、實施期間:
98年8月15日至99年3月31日
【其中,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疾管局)之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實施期間為98年8月1日至99年3月31日】。
三、實施機構: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科別限內科(含次專科)、兒科、家醫科、耳鼻喉科、婦產科、不分科及急診醫學科。
(不含特約交付機構)
四、實施對象:具健保身分符合類流感病例定義求診病患(ICD-9編碼限定範圍:047X、323X、331.81、420X、422X、460、462、463、464X、465X、466X、480X、481X、482X、483X、484X、485、486、487X、493X、496、518X、780.6、786.2),經醫師判定需進一步檢驗,以視檢驗結果進行投藥者。(同一醫院同一病患同日就診僅能申報一次快速篩檢)
五、申報及核付:
(一)請醫療院所每月併健保醫療費用向健保局各分局申請,採代收代付之原則辦理,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進行程序審查後核付費用。
(二)保險對象合於疾管局規定病例定義,當次就醫經醫師診療有執行「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檢驗者,該項檢驗費用請獨立一筆申報(請於當次健保IC卡就醫資料登錄及上傳),門診申報表格填寫規定如下:
1.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該筆篩檢試驗費用併入「預防保健」件數及申請金額申報。
2.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
(1)案件分類: HN(代辦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
(2)健保卡就醫序號:請填ICHN。
(3)部分負擔代號:請填009,部分負擔金額請填0。
(4)國際疾病號分類號:應依疾管局規定填寫。
(5)代辦費用金額:300點,每點一元。
(6)合計金額:300點。
3.門診醫療服務醫令清單:
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代碼(KH1N1C)之醫令類別請填「2:診療明細」,金額請填300。
(三)保險對象因疾病需要,於住院中併行上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試驗」檢查者,該筆檢驗費用請另以「門診」案件申報。
(四)其他欄位按現行申報作業規定辦理。
六、代辦醫療費用之撥付:於實施日期截止後,由健保局比照代辦疾管局其他案件之醫療費用提供相關資料,並依代付之醫療費用向疾管請款。

         
類型: 醫療機構          
發布單位: 疾管科          
聯絡電話: 037-336781          
聯絡人: 疾管課          
排序: 10          
結束日期: 2010/1/21      
日期: 2009/8/18      
   
相關檔案
背景圖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版權所有.   總機:+886-37-336729    地址:36043苗栗市國福路6號   
交通位置圖 網站最後更新時間:2008.7.21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最佳瀏覽建議:ie6,ie7,ie8    瀏覽尺寸建議:1024*768 pix
我的e政府